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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律师专栏:Nebraska的RFE
作者:范毅禹律师     发文时间: 2008年08月06日 13:59:09
一般而言,如果CIS在RFE回答之后要批准申请都会很快,但是最近我们发现这个现象有
些改变。我们有几个EB-1及NIW 的申请都是RFE回答之后3-4个月才批准的。在等待的
过程中,我们也的确为客人担心,而且思考应变的方法。

在EB-1a,b及NIW的RFE,我们看到几个现象,也就是CIS要你证明在提出I-140申请是,
你便已经符合申请的条件。有些人在申请可能文章不多,但后来文章出来了,Citation
也多了,甚至受到审文章的邀请。从CIS的观点这些东西是不能放在RFE来回答的,但
是我们知道学科学的,文章的发表都不是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,因此我们仍然可以用这
些新的证据,我们只要能把他们联系上便可以。

另一个更重要的是在推荐信里,千万不要写的太笼统,例如太常用的字眼”made
several original scientific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” 这么一来
CIS就要你证明有没有文章的发表,甚至于Citation,或是要提出证据来证明。如果说
你有发现了新的技术或是方法。CIS 就问你有没有因此申请Patent, 如果没有,CIS会
说申此证明你的新技术或方法恐怕是不知道的。重点是我们不要说一些自己无法提出具
体证据的事来麻烦自己。不论是在推荐信或是cover letter里,我们应该要非常的具体
,只能这种方式才能避免之后的问题。

最后虽然我们看到Nebraska对于RFE的批准时间有些延长,但是申请人无论如何还是应
该有另外的对策。因为根据最近有关245(K)的备忘录,申请人若是没有保持非移民的签
证,一旦I-140被拒,申请人的非法日期就是以申请I-485的那天算起,而往往都是早以
超过180天。

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

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(包括H-1,L-1,EB-1,EB-2,NIW,
劳工卡,绿卡等申请)。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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