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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梁勇律师事务所,lianglaw.com专稿)一个H-1B 的持有人在H-1B 的身分期间内,可能 因为种种原因而需要换雇主,这时候就需要提出一个H-1B Transfer 的申请。
如果你持有 H-1B 的身分在为 A 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找到了新的雇主B公司,只要新的雇 主B 公司为你提出了H-1B Transfer,就可以在移民局收到你的H-1B transfer 的申请 后开始为B 公司工作。移民局在审理你的H-1B transfer 的申请时,有时"可能"会要求 你提供你是一直保持合法的H-1B Status 的证明,但是移民官并不是一定会要求你提供 。如果你碰到移民官向你要求你在A 公司Pay Stubs 的话,通常只要最后三个月的 Pay Stubs,若是你在A 公司的时间不到3个月的话,你只要提供你在A 公司工作那段时间 的Pay Stubs 即可,并不是一定要在A 公司做满3个月才能离职。如果没有其他问题的 话,移民局就会批准你转换到B 公司的H-1B 申请。这时你所收到的H-1B 批准书(I-797 ) 是附有新的I-94,允许你停留在美国直到你的I-94到期日为止。
然而,这二年经济环境不景气,很多H-1B 的申请人都有突然被雇主解聘,或者公司突 然倒闭的情况定而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新的雇主为你提出H-1B transfer 的申请。而且 即使找到了合适的雇主,也会担心因为无法提供Pay Stubs,无法证明在从A公司转换到 B 公司前仍然保有合法的身分,而无法提出转换雇主的申请。事实上,只要你转换到新 的H-1B 的申请符合要求,移民局仍然会批准你的H-1B,但是你所收到的H-1B 批准书(I -797) 上是没有I-94 的。也就是说你必须出境申请签证,“激活”你的H-1B 后才能再 回美国继续你的H-1B。 至于离开前一任雇主多久的情况下,可以直接在美国转换雇主而不必出去激活你的H-B 则有不同的看法。虽然,在2001年6月19日美国移民局Executive Associate Commissioner Michael A. Pearson 的一份有关AC-21 备忘录中在第105 条的 Portability Provisions 曾经提到了希望能够有的final Rule 去制定相关规定, Pearson 认为在离开前一个雇主后到新的雇主工作最好是能有60天的缓冲期,原文见http://www.lianglaw.com/INS/law-data/0620-ac21.htm (page 6), 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从2001年至今相关规定并不没有正式制定出来。也就是说,H-1B 中途离职后并没有任何的宽限期,但是,在没有 Pay Stubs 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留在美国或者会被要求出境签H-1B 签证后再回来,则视移民官的个别认定了。
此外,若是你出在美国转换H-1B 的申请被要求出境签证的话,因为个别情况的不同, 最好先与你的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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